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和湖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5]29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转学工作,做到既要维护教育公平,又要坚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1)教务办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的职能部门,学生转学工作归口教务办,负责统筹协调学生转学的相关事宜;
(2)学院成立由院长牵头,学院相关分管领导参加,教务办、学工办、招生就业办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的学籍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处理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审核工作;
(3)学生转学工作实行分级审核、分级把关、分级负责。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学生提出转学申请,由转出(转入)专业所在系进行初审、教务办进行复审通过后,提交学院学籍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并作出是否同意转入(出)的决定。
第二条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学生是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
第三条申请转出我校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我院拟转入相关专业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7)按照转入学校相应年份招生时的学科门类,跨大类转学的;
(9)申请转入的学生,我院无其在读专业或相关专业招生年级的;
(1)学生要求转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学生转学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和《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并负责提供与转学理由和要求相吻合 的佐证材料,所有材料一式四份(省内转学一式三份);
(2)申请转出的学生,因患病要求转学的,经由学院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同时审核医院的相关治疗证明,并结合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因特殊困难申请转学的,要审核父母单位证明、家庭社区证明和相关的支撑材料;
(3)申请转入的学生,教务办对转学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审核是否符合转学规定,是否达到转入专业培养要求(必要时由相关教学系组织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
(4)学生申请转学的材料,由转入(出)所在系进行初审,系主任和总支书记共同在《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学生转学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是否同意转学的意见后,学院教务办进行复审并签署是否同意转学申请的意见,提交学院学籍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
(5)学院学籍管理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学生转学工作,作出是否同意学生转学的决定,并做好专题会议纪要;
(6)教务办将经学院学籍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的结果通过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名称、转入(出)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7)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应立即查实后进行处理。对公示无异议的学生,教务办指导其办理转出(入)手续,并按程序签署《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
(8)申请转出的学生,携带经学院学籍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并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的材料,联系拟转入学校和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申请转入的学生,由教务办将相关材料整理后,报送至湖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等候备案结果,一般为15个工作日;
(9)教务办从省教育厅取回同意备案的申请转入学生的转学材料,并及时通知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及时完成学籍标注。
(1)申请转出的学生,须于每年12月初和5月初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第五条第(1)款提供所有相关材料;
(2)申请转入的学生,须于每年2月5日前和8月5日前将经转出学校审核同意的转学材料提交学院教务办;
(3)学院对申请转出学生的材料审核,应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完成;
(4)学院对申请转入学生的材料审核,应于每年2月20日和8月20前完成;
(5)学院对审核同意的申请转入学生的转学材料,应于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统一报省教育厅。
(1)学生符合转学条件要求转学的,相关教学系、教务办和其他智能部门应予受理,并指导和协助学生按本规定要求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对不符合规定要求转学的,教学系、教务办等职能部门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将矛盾上交上级主管部门;
(3)在办理转学过程中,学生本人如有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转学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4)任何人员不得参与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收受贿赂,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视后果和影响程度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报学校纪检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学院不以任何名义向申请转学的学生收取转学费。
第八条 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我院不接收拟转入学生先行以借读名义到本校就读,也不批准我院学生以同样方式到他校就读。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先行下发的关于转学的有关规定废止,由教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