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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处理条例
2017-10-10 10: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创建文明的校园环境,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院所有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 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处理。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通报批评。违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五种。

第四条  给予学生处分、处理的职责及管理权限:

(一)给予学生处分、处理的职责划分

1.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或处理意见以及有关材料的整理由相关系或部门具体办理;

2.处分或处理决定及其原始材料由学生所在系负责存人档案,并由系将处分或处理决定通知学生家长或直接抚养人;

3.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的,由所在系负责将情况报学院党委。

()给予学生处分、处理的管理权限

1.给予学生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系务会研究决定,并报学工办备案;

2.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经系务会研究并形成处分建议书,提交报告给学工办审核,报主管院领导研究批准;

3.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经系务会研究并形成处分建议书,提交报告给学工办审核,报院长会议批准;

4.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提交报告给学工办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或者院长投权的专门会议批准。开除学籍的父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章  分则

第五条  对有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策划、 组织和煽动闹事,或通过造谣、传谣,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经教育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经教育仍坚持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 法令、法规、条例,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凡构成有期徒刑以上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被判处管制或拘役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做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理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非法集会、 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成立同乡会等非法组织,或组织开展相关活动,不听劝告者,视情节给子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以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主动参与或组织非法传销,进行邪教等封建迷信活动,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打架斗股、 寻衅闹事事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策划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了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挑衅者或者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持械伤人,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对侮辱、殴打教师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由打架斗殴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医疗费用,一律由责任者承担,若责任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者,则共同分担。

第十三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偷窃、 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两次以上(含两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赌博、酗酒者,分别给于下列处分:

1.首次参与赌博者,或为()赌博者:  他人提供场所,器具等条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组织赌博或两次以上(含两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酗酒者:

1.酗酒造成不良影响者,给子严重警告处分:

2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子记过及以上处分。第十五条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及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故意损坏课桌椅、黑板、玻璃及其他教学、 生活设施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故意损坏校园广播、电视、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安全损害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  私自在非游泳场馆 下水游泳者,给予记过处分,若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第十  观看、 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及其他非法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给子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  违反学院学生 住宿的有关管理规定,扰乱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未经学院允许,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因在校外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不向有关部门申报,擅自调换、评教育不改者,给子警告处分;

()在学生宿舍内从事商业活动,经批评教育

扣存物品外,给子警告及以上处分;

()在学生宿舍区违章用电、用火者,除将用具由视情节给由学院代保管外,视情节给子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由此引发火灾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除做相应赔偿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内喂养狗、猫等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在宿舍内私藏管制刀具,炸药等危险物品者,除扣存物品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不按时就寝、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学生在外通宵上网、玩游戏、打牌等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若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 因违反学生 宿舍管理规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失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十一)故意阻挡或损坏宿舍门禁,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佳以上处分;

(十二)交通工具须停放在规定位置,违规停放经批评教育不改着,给子警告及以上处分。交通工具占用或者堵塞消防通道、疏散出口等行为,学校将组织搬离,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严禁从学生宿宿舍楼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发现一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发现两次数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四  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性秩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私自翻越围墙、栏杆等障得订店者给予警告处分;

     ()在公共场所起哄吵闹、燃放鞭炮、故意摔砸敲打社物品、设施等扰乱正常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未经批准,散发宣传品、印刷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等故意破坏学校公共卫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散发、张贴具有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内容的大、小字报、手机短信或网络帖子、微信、微博等网络信息,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五  有下列行为者,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骚扰、诬陷、威胁他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猥亵、玩弄异性或进行其他类似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隐藏、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谎报火警、匪警或医疗急救者,给予记过处分:

     ()以勤工助学为名,个人非法组织招募学生等活动,不听劝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子记过及以上处分;  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

     ()盗用学院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六  对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工序良俗活动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凡在公共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有卖淫、嫖娟或其他类似行为者,给予予开除学籍处分;            

     ()吸毒者,给予开除学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加重一级处分。

()同时违反两项以上(含两项)纪律者;

()因违纪受处分后再次违反纪律者;

()学生违纪后对举报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者之一者, 可从轻、减轻处分。

()主动承认错误,正确认识错误者;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纪行为所造成后果者:

()其他根据违纪情节、后果可从轻、减轻处分者;

第三章  扣分:

1、违法乱纪扣分:受学院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者,分别扣12345分。

4、基础文明素质差扣分:凡无理取闹、起哄,打架斗股赌博、翻酒、校外租房、晚归、通背不归,男女交往不得体等不文明行为而造成不良影响者,每次扣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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