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语商贸系
 首页 | 系部概况 | 系部动态 | 教务教学 | 学生管理 | 党建工作 | 考研就业 | 资料下载 
 
 规章制度 
 团学组织 
 学生社团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正文
 
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学生活动管理规定
2017-10-10 10:5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生活动,包括在非教学计划内,由学生个人或集体组织举办的各种学生文体活动、各类竞赛和集会等。

第二条  学院提倡和支持开展有益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学生开展课外活动要有组织、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不得影响正常学习、生活及工作秩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准组织集体出校外的郊游、休闲、娱乐类活动。

第三条  学生活动要求内容健康, 积极向上,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学院、社会或他人的利益。严禁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组织带有反动、颓废、淫秽等内容的活动,一经发现, 将对活动责任人按照相应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条  任何个人和集体未经学院批准产生的-切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和组织者承担。

   

第二章  活动要求

第五条  学生活动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落实谁组织、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活动的举办者及其负责人对活动全过程及人员安全负有全面责任。

第六条  学生活动要制定严密的活动方案,活动前必须安全教育会议,认真学习学院安全工作相关制度,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七条  活动期间,全体学生必须服从举办单位和带队教所的指挥。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活动结束后应按时返校。对于未经批准逾期返校的,将追究带队教师的责任,对于逾期远收的学生按旷课处理。参加外出活动的学生在活动结束后,如因物自离队而发生的学生失散、意外伤害等事故一概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八条  学生个人私自外出郊游、野炊,必须遵守活动地域的有关管理规定。严禁任何人私自下水(河、湖)游泳,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学校概不负责。

第九条  参加学生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举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人场。

第十条  学院鼓励学生对学院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生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需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院或有关部门反映,学院及相关部门应认真听取学生意见。学生不得做出借故罢督、罢课等过激行为。

第十一条  学生组织或个人不准擅自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校演出。不得擅自邀请校外人员来校进行演说,报告、举办讲座有等活动,未经允许禁止在校内悬挂、 张贴各种带有商业宣传性质的条幅、广告。学生不得举办营利性活动。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举办活动的,主管部门有权作出以下相应的处理:

()责令停止举办活动;

()对活动组织者和举办者进行批评教育,或给子相应的行政处分;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活动实行院、 系两级管理,必须履行严格的申报和审批制度。举办面向各教学系学生活动的主管部门为各所在系;各学生团体开展的活动须经院团委审核批准;举办跨系、全院性的大型学生活动或在校外开展的活动(含党员活动)须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学生个人或集体活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各系及班级活动的组织者需在活动进行的3天之前向系团总支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

     ()组织全院性大型学生活动(包括各种晚会、竞赛、培训、非专业性讲座等),需在活动进行的5天之前向学生活动的主管部门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经系团总支、系党支部和院团委对活动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核和批准之后方能进行。

    ()学生个人外出活动按《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学生请假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学生集体外出活动须提前7天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年级辅导员及所在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批,学工办备案。

第十五条  任何学生组织和个人不能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自组织校园文化活动,否则责任自负。下列活动视为已经批准,不需另行申请审批:

(一)根据各系党总支或行政决定而举行的大型活动;

(二)根据学院批准的工作计划举办的大型活动:(三)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的大型活动。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认为按申请的时间、 地点举办的大型活动,将会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秩序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许可后,可以变更举办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第十七条  凡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 科研、学习和生活秩序的,安全没有保障的学生活动不得举办。已经举办的,在举办过程中产生上述情形的,学院主管机关、相关机构有权予以制止,活动的主办者及其负责人应予配合,服从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院团委、学工办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版权: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外语与商务贸易系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学院路439号
电话:0730-8648841  邮编:414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