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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2015-03-16 16:30  

大学生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一、根据2007年9月校团委颁布的《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学生团体管理章程》(草案)和校团委有关规定制定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学生团体制定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学生团体行为。

三、学生团体制定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学生团体据《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学生团体申报程序》制定的章程,须报校团委核准方能生效,校团委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生团体的名称:大学生青年志愿者协会;简称青志协。

第二条 本学生团体的性质:以服务社会为主的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学生团体。

第三条 本学生团体的宗旨:以“奉献点亮青春”为核心精神,培养大学青年良好的道德修养、提高综合素质。

第四条 本学生团体的成员是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学生,接受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院团委领导,接受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团委和系党支的监督管理,挂靠南湖学院外国语言文学系。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五条 本学生团体的活动范围:一切与本团体宗旨相符的学生活动。主要活动内容 :

1、为学院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2、不定期组织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3、在校进行积极健康的公益宣传,丰富校园文化、注:如有其他活动,另行安排。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学生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正式学籍;

2、承认本学生团体章程,服从本学生团体的管理;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 提出入会申请;

2、由团体组织审批通过并缴纳会费20元/人后正式成为社员.

3、由团体执行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 本学生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学生团体的活动;

3、 获得本学生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学生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凡中途自愿退出者将不退予会费;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学生团体的决议;

2、 维护本学生团体的合法权益;

3、参与学生团体每次活动;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学生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据此予以删除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学生团体执行机构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学生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学生团体执行机构;

3、 审议学生团体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一年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学生团体执行机构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3、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5、决定学生团体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领导本学生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学生团体的团长(社长)、副团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心学生团体工作;

3、学习成绩中等以上;

4、大学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本学生团体团长(社长)、副团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期一年。本团体团长不兼任其他学生团体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 本学生团体团长(或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学生团体执行机构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学生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副团长(副社长)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枝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协助团长(社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学生团体经费来源。

1、会费; 20元/人

2、捐赠;

3、在核准的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的赞助经费;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学生团体按照校团委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 本学生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学生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学生团体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学生团体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校团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专项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校团委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学生团体换届或更换团体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校团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学生团体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学生团体章程的修改程序,由校团委、校学生会、本学生团体执行机构或10名以下本学生团体成员联名提出,并交经本学生团体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学生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上通过后7日内,报校团委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学生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之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团体执行机构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学生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学生团体终止前,须在校团委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学生团体经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学生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校团委的监督下,按照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院团委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生团体会员大会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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